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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建局发通知大力规范交易秩序!

发布时间: 2016-09-10 09:03:1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楼盘网9月10日讯: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今年以来,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快速攀升的现象,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关注。有的企业无视各级的规定进行违规销售;有的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捂盘惜售;有的企业跟风涨价、坐地起价等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售房广告,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预售房屋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取得预售许可后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要在售楼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我局备案。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采取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代理二手房需查验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编写房屋状况说明书。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

四、我局将对商品房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未出售的商品房情况、定价情况、新项目准备入市情况等纳入《商品房预销售项目情况汇总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如实填报《商品房预销售项目情况汇总表》。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证照资质审核时予以应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违规宣传、接受咨询的开发企业,将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加大曝光力度,利用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对投诉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及重大违法违规主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用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立即停止网签资格。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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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zk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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